中文摘要 |
一如周知,正當法律程序內涵之一之禁止「雙重危險」(double jeopardy)原則,已經支配整個刑事實體及程序法領域,此一原則,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四條第七項明白宣示應予保障,且無論美國聯邦憲法增補條款第五條、日本憲法第三九條、德國基本法第一三條第三項等均有明文1。我國憲法雖未直接明文禁止雙重危險,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法定程序」,甚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實已蘊含此項原則2。職是,如何將此一原則落實到我國之刑事法領域,毋寧是緊要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