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三千萬元,清償期已屆至,迄未償還,另向其購買機器一組,尚欠價金二千萬元未給付,乃於二五年三月一日對乙起訴,請求乙給付五千萬元。第一審判決乙應返還甲借款一千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甲就第一審駁回借款請求中一千五百萬元部分上訴,第二 審認為甲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將第一審判決駁回甲之請求中之七百五十萬元部分廢棄,改判乙應再給付甲七百五十萬元,駁回甲其餘之上訴。甲就第二審不利判決中之三百萬元部分,再上訴於第三審。第三審認為甲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將第二審關於駁回甲請求二百萬元部分之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至於甲其餘之上訴,則予駁回。發回部分現正由第二審法院更審審理中。試問:本案進行至此,是否已有判決確定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