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投資暨消費社會中,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在金融商品交易過程,具有「資訊不對稱」特性,消費者保護政策之一在於填補該資訊現實上的不足。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得否作為「一般投資人」(金融消費者)權利主張之依據?本文以消保法「消費概念」為中心,首先透過經濟學、比較法說明及對照「消費」之定義;其次,分析實務「消費概念」之分歧解釋與判決,若以「損害類型」及「責任性質」加以類型化的結果,隱含一定的價值判斷;最後,探究消費與投資的關係,應認「一般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得主張消保法關於「資訊權」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