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九二一大地震剝奪了一百三十四個孩子的童真家庭生活。為因應災後失依兒童的監護問題,首先制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除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事項外,並有災後所得財產信託之應急措施;隨後又修正民法第一九四條,重訂監護人順序,並賦予公權力介入未成年子女監護事項。本文由理念與實踐兩方面檢視該等災後重建立法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影響。一方面從國際兒童人權法揭示的「兒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歸納整理其反映在災後重建的監護、收養及繼承上之法制內涵;另一方面就子女最佳利益的實務判斷,提出若干超越法律具體規範或法律專業裁量的思考點,以供作福利國家立法行政與社會服務專業者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