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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下)品與藥品不同命
作者 李志宏 (Chih-Hung Lee)施肇榮 (Chao-Jung Shih)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布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還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今天起失效。呂太郎指出,就算化粧品有含藥成分,例如防曬、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如產品違法,透過事後懲罰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化粧品條例第24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事前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第30條第一項規定,違反上述條文,處5萬元以下罰鍰;大法官認為相關條文違憲。不過行政院院會去年9月已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但增訂化粧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並修正化粧品定義,增訂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粧品成分等立法定義。」
起訖頁 20-26
刊名 臺灣醫界雜誌  
期數 201708 (60:8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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