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等住民主張某乙公司在彼等住居附近興建核能發電廠,該設置設備所發出之游離輻射,侵害彼等之生命、身體、財產及居住安全,乃起訴請求制止乙公司運轉該核子反應器。在訴訟中,某甲等為舉證彼等主張事實,聲請法院命乙公司提出其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之申請設置之申請書及附件、提出之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以及報送之核子燃料之使用及放射性物質之生產紀錄、備查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檢查紀錄。乙公司可否以該等資料或係與受託承造之某丙公司合意不得洩漏或開示之商業機密,或屬其本身之企業秘密為由,拒絕提出該等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