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戰後日本憲法訴訟,已經有六十餘年之歷史。其違憲審查的類型,雖然自實施開始,一直到今日都採用類似美國的附隨型審查制。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對於日本憲法第八一條,是否容許日本有採用歐陸之憲法法院型審查制之可能,主張日本最高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性質外,同時亦具有審查一般性、抽象性法令是否合憲之憲法法院的性質之見解,迄今仍在學說上得到一定的支持。再者,日本最高法院雖然否定抽象性違憲審查權,但並未否定欠缺「法律上爭訟性」之國家行為的違憲審查權。事實上,日本最高法院在日本國憲 法實施後,於所謂的「客觀訴訟」中,進行違憲審查,發揮了保障客觀法秩序的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