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是交通安全的最大隱憂之一,亦為民眾與政府最關注的社會問題,為了正視酒駕行為所造成的實質與潛在後果,各先進國家莫不絞盡腦汁制定法令來加以防範。針對酒後駕車行為,我國早在1968年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即相之以繩,惟酒後駕車的情形不僅沒有下降,反而不斷攀升。在社會大眾與媒體的輿論壓力下,立法院於1999年(民國88年)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後,將酒後駕車的行為納入公共危險罪的一環,迄2013年5月共增修3次;提高自由刑或罰金的刑度,政策逐步趨嚴,欲以遏止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事件和傷害的發生,以確保交通安全及秩序的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