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總則中確定了普遍處罰預備犯的原則,意味著刑法分則規定的所有犯罪的預備行為在理論上是可罰的。但是由於特定的犯罪如過失犯等並不存在犯罪預備階段則另當別論了。刑法學者們從理論出發拋開其認為的過失犯、間接故意犯罪等犯罪形態存在預備犯的可能性,認為“在實際生活中,預備行為處罰的也就限於殺人、搶劫、強姦,等等”,或者斷定“雖然單純從刑法總則中關於預備犯的籠統的處罰規定,還難以判斷出我國刑法對犯罪預備行為的處罰範圍究竟持何種態度,但聯繫刑法總則中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就可以得出我國刑法對部分犯罪預備行為採取的是一種接近(近似)於原則上不處罰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