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檢警關係主要建立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基礎之上,這一原則指導下的檢警關係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弊端,導致我國刑事訴訟機制運行不暢。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雖然對我國檢警關係進行了一定的完善,但依舊未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檢警關係所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此,需要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檢警關係予以改革。那麼,改革我國檢警關係的目標是什麼?我國現行檢警關係到底存在哪些問題?新刑事訴訟法對我國檢警關係作了哪些完善?依舊存在哪些不足?如何進一步改革我國的檢警關係?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深人探討,以期找到改革我國檢警關係的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