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研讀德國波恩州法院關於一起故意殺人未遂案的判決書,我們可以發現“動機"一詞數次出現,貫穿判決書全文。筆者梳理後並用加粗斜體標注如下。在犯罪動機的確認上,判決書認為:“……關於犯行的動機,他表示自己只想傷害男證人。為了確保只造成傷害,他僅僅刺了男證人的肩部。雅克(Jack)使他的家庭遭受的東西,使這一處理變得正當。在他的兒子或者他的女友受到損害之前,雅克就應該遭殃。……訊問到他的動機時,他說自己想傷害男證人斯旺革卡爾帕(Swangkalpa),使他進醫院。然後,他(被告人)想平靜地與女證人薩爾茨(Salz)交交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