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不僅侵犯財產罪一章直接以保護公私財產免受損失為目的,其他章節中的不少罪名也以造成財產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條件。如濫用職權罪,怠忽職守罪,貪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等。國外理論與判例現在毫無爭議地認為,對於違法發放不良貸款,致使銀行資金難以收回的,即便銀行還存在受民法保護的所謂債權,但從經濟的財產損害角度看,銀行已經遭受了財產損失,值得以刑法手段予以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