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一年是台灣政治版圖即將重劃的重要紀年,是「政黨輪替」後國會首次的改選。媒體已經突破三度空間的限制,呈現出空前的競爭與對政治的影響力。任何要加入競爭的政黨或個人,皆不能無視媒體的存在。競選活動早已在選罷法所規定的期間之前展開。請問此期間所涉及的媒體利用權如何解決?一、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規定,是否可作為政黨機會平等的法源?二、在各種公職競選期間,各政黨對電視媒體認為其惡意忽略或顯然報導不公時,該政黨得提出何種救濟程序?三、某政黨認為特定報導顯然不公平,是否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