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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釋函令作為課稅依據
作者 黃俊杰 (Chun-Chieh Hwang)
中文摘要
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本條所謂「解釋函令」之性質及效力,引起許多爭論!事實上,解釋函令在本條規定之作用,係「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故實質上解釋函令得作為課稅依據,應係立法者所意識到在稅捐實務上之事實。
起訖頁 50-62
關鍵詞 稅捐稽徵法解釋函令課稅依據憲法解釋憲法訴願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105 (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程序法在稅法上之運用
該期刊-下一篇 限制欠稅人出境制度合憲性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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