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建築管理行政傳統制度上之三道管制機制:首先是營造者之「自主管理」,其次為建築師之「專業管理」,最後建築主管機關的「行政管理」,透過這三道層層相扣且緊密連結管制機制,以確保所有相關營建行為之安全性及合法性,保證並達成保障人民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憲法要求。申言之:在整體法律管制體系而言,只有當「自主管理」、「專業管理」及「行政管理」均失靈時,建築安全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目標才會全盤落空。但是,在法學上如何評量此三大管理機制,因為「管制失靈」所導致的不利益法果之「可歸責性」?則不僅國內公法學文獻罕為討論,甚至於行政法院裁判,亦未意識到此種建管行政,具有三大管制體制層之相連的體系結構,致裁判結果,未能臻於公平合理,而且也有法律體系解釋上偏頗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