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關於共有物分管契約案例,主要係關於不動產之糾紛,涉及動產者較為罕見。不動產分管契約涉訟者包括土地及建築物兩大類,前者為土地共有人間就土地之特定範圍是否具有分管契約之爭議,多與拆屋還地訴訟有關,為傳統民法上之爭議問題,部分案例與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有關;後者因伴隨都會區之公寓大廈建築型態,常見者為區分所有權人間就公寓大廈特定範圍是否具有分管契約之爭議,主要類型包括:(1)屋頂平台、(2)停車位、(3)其他空間如通道、梯廳等,除涉及民法上之分管契約問題外,亦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等規範,較為複雜。
本件判決屬於地下停車位之爭議,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有敘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規範之適用問題,可作為代表案例予以討論,以下即按前述之爭點順序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