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老翁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和一○○年六月間,總計贈送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給女兒、女婿和孫子,感謝女兒長期照顧他,並且給孫子就學和孫女購買嫁妝用。日前老翁後悔,辯稱當時是委託女兒保管,並非贈與,由兒子向臺東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兒歸還一百五十萬元。老翁表示,當時女兒告訴他,為了避免財產被人騙取,她願意代為保管。法院判決認為,當年係老翁親自提款,提款單亦由老翁親筆簽字;孫子和孫女也證實阿公有說過一百五十萬元要給他們求學和買嫁妝,因此最後採信女兒說法。地方法院認為女兒和孫女所說屬實,判決老翁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