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華航機師白姓男子提前離職遭華航請求賠償,另案一併向其保證人陳姓男子連帶求償。白男係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與華航簽約當機師,由陳男當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保證服務期間為二十年,如違約,依規定賠償機師訓練費用及離職前六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陳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白男嗣於九十六年五月間提出離職書,二周後即不再上班,華航憤而提起訴訟向白男求償。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華航所簽訂的保證契約屬於「人事保證」契約,只需就三年內職務上的損害行為連帶保證,而該保證契約已於九十年四月底失效,因此高等法院判決華航向白男求償之部分,須賠償四百五十二萬一千五百六十九元,而華航另向陳男求償之部分,判決華航敗訴確定。最終華航上訴亦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陳男不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