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來證券董事長白○正於五年前跳海輕生,大房魏○春提出其生前所立的遺囑,其中表示「立書人本人白○正若有意外身故,願將全部遺產留給魏○春及二小孩白○宇及白○人,並委請翁○擔任執行人。」然二房母子葉○麗與白○芃卻質疑此份遺囑之真實,向臺北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為真之訴。根據調查局對遺囑進行筆跡和指紋鑑定,認定遺囑的確出於白○正之手;再加上證人之證詞,足認遺囑為白○正親筆所寫。而白○芃另爭執遺囑應在「意外身故」下方發生效力,父親之死亡「自為」,遺囑不應生效;本案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為白○正所言「意外」,是指人生意料外的事,包含沒有預期到的自殺,而在十五日判決遺囑有效,白○芃只能繼承法律保留給他的特留分,為遺產的八分之一,約四千三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