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系畢業生參加推甄獲錄取某T大學新聞研究所正取生,完成報到手續。同年參加該校碩士班考試,也考上同校的法律研究所。該生完成法研所報到手續後,因T大招生簡章規定,學生僅能擇一研究所就讀,該生只好簽署切結書,聲明放棄新聞研究所入學資格。該生爰提起行政爭訟,認為T大簡章此一規定侵害其受教權,請求T大作成准許註冊新聞研究所之處分。而T大則抗辯招生簡章規定的入學資格,屬於大學自治範圍。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認定,本於學術考量及發展方向,為維繫學校教學品質,大學自得秉持其專業,以決定有關入學之資格與條件,此屬大學自治之事項,因而駁回該生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