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於九十六年修法時,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之規定刪除,使夫或妻一方之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夫妻對另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原立法目的本係為保障債權人獲得清償,但實務上發現,近年來許多卡債案件中,常見銀行為催繳夫或妻一方所負擔之債務,向法院聲請夫妻分別財產制,以代位向有資力之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有律師指出,許多卡債族本為弱勢、而需依賴他方工作所得為生,銀行此舉不但使其家計更陷入困難,更可能造成卡債族為避免配偶名下財產被用以清償,即使本來有聲請更生清算機會,亦不敢為之,而架空債清條例之本意。立法院已提案修法,希望能將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回歸當事人聲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