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訴訟可觀察之爭點有二:其一為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其二為此案件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判斷。確認訴訟,指原告於聲明主張確認法律關係、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民事訴訟法二四七)。其共通要件為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為確認利益,判斷標準可參四十二年台上一○三一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而對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此稱為補充性原則;亦即對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原告需不能提起其他訴訟(如給付訴訟、形成訴訟),方具有確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