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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三人就共有物提起確認之訴主張權利,應以誰為被告?
作者 元照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件訴訟可觀察之爭點有二:其一為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其二為此案件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判斷。確認訴訟,指原告於聲明主張確認法律關係、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民事訴訟法二四七)。其共通要件為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為確認利益,判斷標準可參四十二年台上一○三一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而對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此稱為補充性原則;亦即對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原告需不能提起其他訴訟(如給付訴訟、形成訴訟),方具有確認利益。
起訖頁 1-2
刊名 時事短評  
期數 20121112 (201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第805條、第805條之1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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