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的執業環境今非昔比,業務的拓展實屬不易,而會計師公會例行性輪派的法院案件亦為業務來源之一,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所承接案件之風險,也就是所承擔的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很多法院案件都是選任清算人、檢查人、重整人….等等,這些公司有的都已倒閉,負責人逃匿,甚至還有欠稅的情形,承接此案件之律師或會在選擇是否要承接時,一定要多留意該公司的現況為何?選任目的為何?來仔細評估此類案件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