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海仲裁案實體問題的裁決中,仲裁庭判定美濟礁、仁愛礁、南薰礁(南)、渚碧礁和東門礁這五個地物為低潮高地,基本支持了菲律賓所提的第4點請求。本文通過解讀仲裁庭判定美濟礁等地物自然屬性的基本思路,對仲裁庭判定美濟礁等地物自然屬性的論證過程和證據進行剖析,進而指出仲裁庭論證過程和結論所存在的瑕疵。仲裁庭對美濟礁等地物自然屬性的判定結論是建立在南沙海域潮差對判定地物的屬性沒有實際影響這一錯誤前提之上的,其對各個具體地物的自然屬性判定的論證過程也存在著過於依賴數十年前的證據、依賴孤證以及使用證據前後不一致等瑕疵,特別是判定美濟礁為低潮高地的結論存在明顯的謬誤。仲裁庭作出的“美濟礁等地物為低潮高地”的結論不具可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