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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事法
作者 賴文萍林書羽
中文摘要
因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所以辯護人及當事人在偵查階段不得檢閱卷宗或證物,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被告及辯護人在法院開庭時始知檢察官聲請羈押依據之事實,但無法獲知檢察官依據之具體理由及證物,造成辯護人在面臨當事人即將面臨人身自由羈押限制時,無法有效辯護及為當事人行使防禦權,違反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起訖頁 6-7
刊名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期數 201706 (2017:6期)
出版單位 理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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