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標榜共享經濟的優步(Uber)等運輸網絡供應者(Transportation Network Providers,TNPs),藉由智慧手機及其應用程式(application,APP)提供車輛載送等中介服務的新興商業模式被引入各國市場後,不僅改變資源的運用方式,更深深影響傳統市場上提供相同服務目的的傳統運輸業者,如計程車業者(taxiczbs)與小客車租賃業者(livery companies)等。各國傳統運輸業者面對前述自稱共享經濟業者所帶來的競爭與挑戰,紛紛提出各種因應之道,甚至包括模仿其新興商業模式,提供類似的叫車服務。同時,共享經濟業者的新興商業模式也衝擊著各國對汽車運輸產業法規的管制,造成受政府運輸產業相關法令管制的傳統運輸者與優步等運輸網絡供應者在競爭上必須負擔不同的法遵成本。各國面對相同的產業問題時,基於各國交通政策及管制汽車運輸業的法令架構存有差異,對於是否將運輸網絡供應者理所當然的視為汽車運輸業,而納入原有的汽車運輸業管制法令架構中;或直接將該公司視為是一種新興產業,排除於汽車運輸業管制法另外,另開放經營此類營運模式之業者,自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