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的股權眾籌正如火如荼地發展著,但是對眾籌的法律規制卻嚴重滯後。尤其是對於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如何定位和規制,修訂中的《證券法》仍未給出清晰明確的思路,這對眾籌市場的發展造成了巨大阻礙。美國JOBS法案創設了眾籌登記豁免制度,允許初創企業和小企業從普通投資者處籌集資金,這將有利於解決初創企業和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同時,法案要求進行股權眾籌的眾籌平台必須註冊為經紀自營商或集資門戶。但實踐中眾籌平台更傾向於以經紀自營商註冊,原因在於註冊為經紀自營商在靈活性、功能性、監管清晰度以及投資者保護等方面明顯優於註冊為集資門戶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