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三家同樣深陷債務危機,並同樣提出過“債轉股”化解方案的國有鋼企--中鋼集團、渤海鋼鐵以及東北特鋼來講,面對的卻是不同的處置方案。在類似情況下,對國企債務違約處置方案的選擇並無明確標準,究竟是選擇債轉股方案對企業實施債務重組,還是直接進入破產程序對企業債務進行清算,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目前,國務院發佈《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的意見》(以下簡稱54號文),對企業兼併重組、銀行債權轉股權以及企業破產等作出頂層設計,但具體該如何適用則缺乏詳細的操作指南。通過分析,本文認為企業法律地位、債務形成原因、自身經營水準、信用水準高低以及債權人組成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企業債務的處置結果,在具體適用中要對上述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