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修訂後的再審程式,圍繞著再審之訴的建立,明確了申請再審案件的管轄權,細化了再審事由,新增了申請再審方式的形式要件,延長了特殊再審事由的申請期限,新增了再審審查程式,完善了檢察機關抗訴啓動再審規定。2008年11月25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際,頒布了有關再審程式的司法解,對有關問題做了詳細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對再審程式的修訂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程式的司法解釋的公布,標誌著中國大陸民事再審制度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社會關注的申訴難問題也有望得到一定得緩解,但其帶來的其他影響同樣深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