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效的法律監管是確保企業年金基金安全的根本保障。中國大陸已建立由基本法律規定、專門法律規範、操作規範組成的企業年金基金監管法律規範體系,但整個法律監管還存在效果不夠理想、運行效果有待提高、實際效果令人擔憂等問題,其主要原因包括立法層次低、適用不統一、配套措施滯後、監管體制不協調、治理結構行政化、基金受託人「空殼化」、監管制度和措施不夠完善。關於企業年金基金的法律監管,國外的實踐可以提供以下基本經驗及啟示,完備的監管法律規範體系是前提,合適的監管體制是組織保障,合理的治理結構是基本途徑,有效的監管制度是基本手段。中國大陸應針對現行規定存在的缺陷,結合自身金融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能力,在充分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基金法律監管。主要包括建立由「社會保險法」、「職業年金條例」、具體規定構成的監管法律規範體系;正確界定政府在企業年金監管中的主體地位,合理劃分監管主體的監管許可權,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和合作;優化企業年金基金治理結構,凸顯受託人核心地位;完善准入和退出機制,細化資訊披露制度,優化投資組合制度,強化外部審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