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地發生槍擊案件,經檢方偵查結果,認定於槍擊案發後五日身亡之某甲係單獨犯案,惟因甲已死亡,檢方遂將其列為被告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然甲之子女不服,認其父社交單純,且財力有限,在不認識黑幫分子且不具備改造槍枝專業知識的限制下,絕不可能取得涉案槍枝,更不可能單獨涉入此樁槍擊案件,因此質疑檢方認定某甲單獨涉案之不起訴處分,並具狀要求檢方重新偵查該槍擊案,以還其父之清白。惟檢方援引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二六條之規定,認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或刑訴法第四二條第一、二、四、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否則不會重新偵辦,並據此駁回某甲子女重新偵查該槍擊案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