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非常上訴制度採統一解釋說,被告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僅檢察總長有之。此制度視檢察總長為聖德仁君,人民淪為訴訟中任人擺佈之客體。美國過去也認為確定判決即令有法律上之錯誤,被告原則上亦無請求救濟的權利;經百年發展,此一概念已遭徹底揚棄,若確定判決侵犯被告憲法基本人權或造成公衆所無法容忍的結果,被告即有權請求推翻確定判決。本文主張我國之非常上訴制度應改採保護被告說,被告應有自行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利。在此新制下,得提起救濟之理由,及法院所應踐行之審理程序,本文亦預為擬議,詳為論述,希望成為立法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