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務部矯正署二○一一年編印的戒護教材( 其內容與二○○二年矯正署前身的矯正司編印的戒護手冊相同,也就是說九年來規定都沒變過),裡面的舍房勤務章中的舍房共同值勤要領第十五項規定:「舍房收容人罹病須服用藥物時,先拿個人名牌做身分確認後再給予服用,並檢視其是否確已服下,以免藏於舌下、腮邊,趁機囤積藥品。」又病舍勤務章中的藥品等之管理第一項規定:「病人之藥品應妥善保管,遵照醫師指示按時分發監視服用,服畢後令其張口、伸舌、檢查雙手。」
由此可見,矯正署是以行政命令要求各監所管理員執勤中必須發藥給收容人服用,是管理員每日的例行工作之一,但問題來囉!
讓監所管理員發藥到底問題在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