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為獨資A商號資本主,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九十萬,罰鍰十二萬元,綜合所得稅十萬元。台北市國稅局以其欠稅達一百一十二萬,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報請財政部,由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另以副本通知甲由境管局另函限制其出境。甲主張其所欠繳營所稅未超過一百萬,不應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並主張該辦法非法律,縱有法律授權亦缺乏授權明確性,有違租稅法律主義;且欠稅本為強制執行問題,限制納稅人出境妨礙遷徙自由,目的手段間缺乏合理關聯性,亦有違比例原則資為抗辯。問甲得於何時向何機關提起訴願?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