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33 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罪解釋》)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僅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導致發生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還要求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承擔一定程度的責任,即致人死亡的,應對事故負同等以上的責任ꎻ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應對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因而,判定行為人的事故責任程度,準確地講是其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成為刑事司法機關認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