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型危險,而規定只要實施該行為就構成犯罪的類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將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人員聯絡行為(第120條之2)、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行為(第284條之1)、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文件(第280條)等行為處以刑罰,表明抽像危險犯的防線不斷前移。刑法分則中不少抽像危險犯保護的法益都是某種社會管理制度、社會秩序等超個人法益、亦有不少幫助類行為採用抽像危險犯的立法方式獨立為新的罪名。立法的先行促使理論界關注抽像危險犯的法益問題:日益蓬勃發展的超個人法益與傳統法益有什麼區別? 抽像危險犯的法益內涵如何理解? 以何種標準確定法益邊界,才能使抽像危險犯的規制範圍更趨科學? 這些都是理論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