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本科課程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常常困擾教學者的一個問題是,究竟應當以何種犯罪論體系的邏輯思維進行課程講授?教學者通常面臨著需要對不同的犯罪論體系做出選擇。之所以在刑法學的教學過程中要對不同的犯罪論體系做出選擇,這應當也與犯罪論體系是否具有利於教學的功能相關。我國學者在論述犯罪論體系的功能時,基本上對其具有的教學功能鮮有論及。可以認為,犯罪論體系的選擇既與法學本科教育的目的相關,也與犯罪論體系自身的理論邏輯相關。在目前我國刑法學知識轉型的背景下,犯罪論體系基本體現為傳統四要件體系的堅守與三階層體系的突進,這在目前的主流刑法學教科書和學者們對相關問題的言說方式中已集中呈現。在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制度背景下,對於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之一的刑法學而言,在教學中究竟應當以哪一種犯罪論體系的思維進行教學,不僅是教學者在教學之前應當做出選擇的問題,也是教學者通過教學過程能否取得預期教學實效的關鍵。本文擬對此問題作初步探討,以拋磚引玉,並期望引起相關研究者對其進一步的討論與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