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犯罪」既是一個以社會事實為基礎的概念,也是一個以社會價值為支撐的問題。「法律只有在涉及價值的立場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社會對犯罪的定義、國家對犯罪的反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著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在現代國家中,對犯罪的判定與處理主要由代表國家權力的公權力機關完成。而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legimay)來自民主原則,現代刑事立法也須遵從民主原則。法律這種契約性的安排本質上源於社會的公眾選擇,沒有全社會多數人的認同,它們既不能確立,也無由盛行。能夠安上「共和國」的稱號,應該是這樣一種政府:政府的所有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人民大眾。因此,任何行為被定義為犯罪在理論上而言都應代表一定時期內特定社會公民的意願。立法上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應當以民主原則為基本底線,任何在法律上可能被國家作為「犯罪」進行處理的行為都應當反映一國家的主人一人民的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