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師甲對病人乙進行兩腋下內視鏡第二、三交感神經燒灼手術時,燒灼乙之左側第二肋間動脈,造成左側胸腔出血現象。手術於同日中什十二時三十分完成,迨至同日下什二十分許病人乙呼吸急促、傷口滲血、臉色蒼白,護理人員丙始通知醫師甲急救,但病人乙最後急救無效死亡。第一審法院認為醫師甲對於進行上述手術時,本應注意動脈內血液衝發力甚強,止血後極有可能衝破燒痂,或因呼吸產生磨擦擦破燒痂,而再度出血,應採取各種防範措施,竟輕忽上述傷口再度出血之可能性,而疏未採防範措施,未於手術後留置胸管,復未告知及督促護理人員應特別警覺,及早採取應變措施,認為有手術後之業務過失。醫師甲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除認定醫師甲有手術後之業務過失,與第一審法院之認定相同外,另認定醫師甲自恃其對此種手術曾有二百餘次之臨床經驗,致於手術進行中,不慎燒灼病人乙左側第二肋間動脈,造成左胸腔內出血,且於止血後又輕忽上述傷口再度出血之可能性,而疏未注意應採取防止再度出血之措施,認醫師甲於手術時亦有疏失,而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醫師甲之第二審上訴。本件經醫師甲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認為本件燒灼手術之醫療行為,上訴人是否有業務上之過失,涉及專門之醫療知識,非有此方面專門研究之人予以診療鑑定,不足以資斷定,自不宜以本件燒灼手術臨床上並非高難度之手術,推認醫師甲對本件燒灼手術即有疏失,實情如何,應再加詳查究明,應認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最高法院八九年台上字第八八六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