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多角貿易,稅務問題主要在營業稅的原因(一)營業稅為境內稅,採屬地原則課稅,稅法對「在我國境內」的認定有特別的規定:1.營業稅法第一條係課稅範圍的規定,法條明確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才需依法課徵營業稅。2.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有可能在我國境內,也可能在境外,國際上為避免不同課稅主權國家,對同一貨物重複課稅,租稅慣例,將此稅目定為境內稅,亦即在一國境內發生者,該國才有課稅權,採屬地原則課稅。我國營業稅法第一條條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限定,即此觀念下之法律規定。3.同法第三條僅係定義銷售貨物或勞務;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是否在我國境內,則必須符合第四條認定之規定,實務上國際多角貿易營業人經營行為,常僅符合第三條定義規定,但並不符第四條認定規定,此點也是營業稅徵納實務,爭議最多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