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不論從法的名稱上還是法的內容上看,它市集反壟斷與返不正當競爭於一體的。《公平交易法》第二章為“獨佔、結合、聯合行為”,第三章“不公平競爭”。台灣在立法之時的不正當競爭現象表現嚴重,壟斷問題也已存在。兩法分立屬早期立法背景的產物,兩法分立的國家在近期的執法實踐中,選用其中一法時往往也要考慮另一法的規定和精神。以促進競爭和確保市場機能正常發揮為己任的反壟斷法與維護競爭行為公平正當為宗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交錯綜合的關係,晚期的立法國家有兩法合一的趨勢。台灣在立法之初及考慮採取兩法合并的形式。所以在名稱上採用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包括反壟斷、反限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