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的超前發展產生的農村新型的市場經濟關係,打破了舊體制下傳統的行為規範機制的調整範圍。他要求著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的建立,以新的法律規範機制來確認農村新型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確認農村新型經濟關係及其產權制度,建立和發展農村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不是一種放任自流的無序經濟,而是按照一定規則進行的有序經濟,是以法律最為邊界的經濟,因此必須制訂能夠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使各類市場的參與者公平競爭、規範有序地進行交易。經濟生活中的行為和技術性規範不過是“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合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從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沒有健全的法制,就沒有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這種必要的法律保障,可以為市場經濟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和寬鬆的外部環境。所以,從法律上確認與連產承包責任制相適應的生產、流通、交換、分配各環節的基礎秩序和規則,建立我國科學、完備的農業經濟立法體系,已成為深化農村改革的客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