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史表明,各國當初在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時,主要是從有利於本國智力成果的產生、使用和保護來考慮的。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情況的不同,據此而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也就不會完全相同,有的甚至差別很大。另一方面,自19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科學文化的迅速發展和經濟、技術、文化、貿易和國際交流日益頻繁,大量的智力成果突破國界的限制而進入他國。由於上述差別的存在和知識產權固有的地域性特點,使得一國的智力成果在另一國得不到當然的保護。即使通過謀種途徑得以保護,其保護程度也千差萬別。這樣,給國際間的上述交流勢必造成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