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等人是科技工作者,測試系統是他們親自研製成功的智力成果,他們背著省所領導另外多組裝的兩台測試系統,是他們的超額勞動,這裡面有他們的經驗和技術,沒有這些也就沒有這兩台測試系統的收益,而他們的超額勞動又離不開單位的技術設備和物質條件,否則也組裝不起來。因此他們的侵吞行為和一般貪污罪中的單純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產,無論從主觀客觀上還是手段上確有區別。所以王文德一案是涉及科技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的踩線案、邊緣案,根據當要保護和鼓勵科技人員積極性的政策,以“三個有利於”的標準考慮,對其侵吞行為宜不定罪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