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11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及103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爭點皆為共同正犯,後者揭示詐騙集團各種犯參與型態皆為正犯,前者則是犯罪實行前因查獲而遭羈押之共同正犯,應否負共同責任之問題。103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判決重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文書)之區別。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處理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強制性交、猥褻罪與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認為兩者區別在於違背意願之程度,端視被害人是否尚能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103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判決案例涉及刷卡與詐欺罪之關係。103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判決除揭示集合犯外,另處理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之背信罪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