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15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首先,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與101年度台上字第285號判決,又是通訊監察錄音與傳聞規定的關係,而後案亦有勘驗後受命法官換人的爭點,最高法院認為此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101年度台上字第15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1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皆是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問題,後案還有警詢違反連續錄音之證據禁止問題。101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針對證人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而發,一來認為僅須「告知」即可,並無須再為詢問證人「是否要拒絕作證」;二來認為已受緩處分之證人,就共同妨害投票事實,再無主張本項拒絕證言之可言。101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涉及形式上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裁定更正。101年度台上字第34號判決乃檢察事務官之勘驗,主體已經不適格,但判決卻認為可以參考外國立法例而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