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100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判決,再度表示辯護人與上訴理由的關係。100年度台非字第254號判決與100年度台非字第260號判決,皆是對無訴訟能力者送達判決而送達不合法之案例。100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認為自白縱具任意性,違反全程錄音錄影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其證據能力。100年度台上字第4577號判決乃違反第100條之3的舉證問題。100年度台上字第4635號判決乃警員喬裝客人造訪色情小店,結論認為並非陷害教唆。100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判決則是對於共同管領的居住場所的同意搜索,判決本於「風險承擔」而肯認同意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