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0年度台上字第4538號判決及100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判決,涉及故意認定,前者說明不法意識並非構成要件故意問題,後者區別犯意變更及另行起意。100年度台上字第4334號判決及100年度台上字第4615號判決,分別處理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100年度台上字第4332號判決認為多次媒介性交易不屬集合犯。100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判決表示偽造、行使私文書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100年度台上字第4804四號判決,乃性侵害案件,且涉及舊法所稱連續犯之告訴期間的起算,請參照原案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