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100年度台上字第3732號判決,案例雖違反夜間詢問禁止之規定,但結論仍認有證據能力。100年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說明何謂應發還扣押物之情形。100年度台上字第3798號判決,針對監聽錄音帶與譯文,說明其與傳聞證據之關係。100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判決皆是針對傳聞同意而發,於明示同意情形,不可再撤回,即便更審亦然,此外,自訴案件自訴代理人也是適格的同意人。100年度台上字第3900號判決,延續最高法院近來見解,認為未提示原證物但提示與其有同一性之紀錄者,亦不違法。100年度台上字第3979號判決針對被害證人表示,仍須有補強證據。100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則是重申所謂檢察機關事前概括囑託鑑定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