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100年度台聲字第22號裁定表示參與相關民事案件審判並非聲請迴避事由。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闡釋辯護權的重要性。100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重申提起第二審上訴情形,原審辯護人有為被告撰寫上訴理由之義務。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亦應告知毒品案件的自白減輕規定。100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判決乃違反夜間訊問之證據使用禁止問題。100年度台抗字第411號裁定值得一提,結論認為到大陸奔喪不構成解除限制出境事由。100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判決處理第156條第1項的利誘與合法手段的區別。 |